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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强制性条文要求汇编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5-08-12 09:49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 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 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 1.5 倍,但不小于0.6MPa。检验方法:实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0.6MPa。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 且不渗不漏。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 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 O.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O.4MPa。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 1h 内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然后降压 至工作压力的 1.15 倍,稳压 2h,压力降不大于 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 13.2.6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 13.4.1 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 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 O.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 O.4MPa。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2.7喷头的现场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应从每批中抽查 1%,并不得少于 5 只,试验压力应为 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 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 2%,并不得少于 10 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检查数量:符合本条第五款的规定。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及在专用装置上测试,主要测试设备有试压泵、压力表、秒表。

  5.2.2 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4.1.1 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三个,少于三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当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观察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三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1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3.0.8 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

  4.2.1 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剂、管材及管道连接件,应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2 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2)设计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2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5.5.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6.1.5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7.1.2 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表D-1进行资料核查;并按本规范表D-2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项目有1项为不合格时判定系统为不合格。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

  4.2.1 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检查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4.2.6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6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其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5.3.4 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

  4)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进行记录。

  1)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当环境温度低于 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查方法:管道充满水,排净空气,用试压装置缓慢升压,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 min ,管道无损坏、变形,再将试验压力降至设计压力,稳压 30min ,以压力下降、无渗漏为合格。

  2)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按相关标准安装。

  1)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2)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 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远的防护区或储罐;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选择最大和最远两个防护区或储罐分别以手动和自动的方式进行试验。

  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进行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干粉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4.2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干粉罐、氮气瓶组、阀门、动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装置等系统组件及压力表、过滤装置和金属软管等系统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3.4 设在室外的泡沫液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具有遥控、目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2.1布线前,应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强、弱电回路不应使用同一根电缆,应分别成束分开排列;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1)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2)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 2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检查方法测量;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生产厂给出的产品特性曲线)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 2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用氮气代替干粉;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用压力表等观测。

  4)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进行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2.4 系统功能验收判定条件。系统启动功能与喷射功能验收全部检查内容验收合格,方可判定为系统功能验收合格。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 倍。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3.2.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 1 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线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 2.5 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 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 2m 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

  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0.2 1、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5.0.4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为仓库危险级Ⅰ级~Ⅲ级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1~表5.0.4-4的规定;

  2 当仓库危险级Ⅰ级、仓库危险级Ⅱ级场所中混杂储存仓库危险级Ⅲ级物品时,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4-5的规定。5.0.5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1的规定。

  5.0.6 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1的规定。

  5.0.8 货架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仓库危险级Ⅲ级场所应在自地面起每1.5m~3.0m设置一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且最高层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与储物顶部的距离不应超过3.0m;

  2 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80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0MPa;当采用流量系数等于115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3 洒水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2m。计算货架内开放洒水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8-1的规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m;当设置高度为4m~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2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2.0.1 局部应用系统应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

  12.0.2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 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量应符合表12.0.3-1的规定。

  2 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应按不少于6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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